中共*纪委关于规范和明确*员受留*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员权利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纪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军委纪委,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机构:

  为规范和明确*员受留*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员权利等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留*察看期满后恢复*员权利办理程序。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留*察看期满后,所在*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在留*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制作《关于拟恢复***(受到留*察看处分*员)同志*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支部(含受处分时所在单位、*支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召开*支部*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员权利事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并在会上如实汇报其在留*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在*员大会表决时,本人一般应当回避。*支部*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应当将*员大会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委;基层*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员权利的,应当层报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的下一级*委(*组)审议。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的下一级*委(*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认为其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作出《关于恢复***(受到留*察看处分*员)同志*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认为其不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理;但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反馈意见时明确告知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有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尚未查明的,该*委(*组)应当暂缓审议,不得先行作出决定,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在反馈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查明情况并通报该*委(*组)。受到留*察看处分一年的*员留*察看期满后,拟按程序作出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决定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关于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提交恢复*员权利书面申请问题。*员受留*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员权利工作,由所在*支部在留*察看期满后1个月内依职权启动办理程序,经基层*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的下一级*委(*组)审议批准,其中,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在留*察看期满后,向所在*支部提交恢复*员权利书面申请的,*支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5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及其以下*组织不得仅以受留*察看处分*员本人未提交前述书面申请为认定其在留*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但受留*察看处分*员本人在留*察看期间有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和改正错误情况,主动提交前述书面申请情形的,所在*支部在考察时可以作为其是否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重要参考。

  三、关于作出留*察看处分决定的*组织与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所在*支部没有隶属关系问题。依照《规定》由相应*的组织作出留*察看处分决定的,留*察看期满后,参照《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由受处分人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委设立的基层纪委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款所列条件,经所在*支部*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请基层*委审议同意后,作出恢复其*员权利或者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其开除*籍处分的还须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由批准给予开除*籍处分的县级以上纪委等相应*的组织作出开除*籍处分决定,并抄告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准确掌握和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协助同级*委督促所辖范围内的*的各级各类组织严格按照权限、程序和规定的条件,对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作出恢复*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决定。对于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报告*纪委(径送案件审理室)。

  中共*纪委

  202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