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印发《中国共产*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近日,中共*印发了《中国共产*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吸收*的十八大以来管*治*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对*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了我们*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对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战略方针、深入推进依规治*,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委(*组)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治原则和根本*治责任,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推进*风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对*的事业和*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维护和执行*的纪律。要抓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规定》纳入*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认真履行*章和《规定》明确的任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行使纪律处分权。要按照与*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的原则,完善监察机关给予*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确保执纪执法贯通衔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共产*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2022年9月1日中共**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和有关*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坚持*要管*,在**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纪处分。
第三条 对违纪*员实施*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 对违纪*员实施*纪处分应当坚持*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员实施*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组织对违纪*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 *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
第六条 除本规定和有关*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委管理的*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 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代会代表)的违纪*员*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一)有一个职务系*的*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的*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第八条 违纪*员系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同时担任上级*组织管理的职务的,由该上级*组织的同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其中,受到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地方*委、纪委无需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九条 对*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组织审批。原批准处分决定的*组织已撤销的,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组织办理。
第十条 上级纪委提级审查的,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纪处分决定,其中上级纪委拟给予提级审查的下级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应当报请同级*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审查的,被指定的下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照程序将案件材料和处理意见转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经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纪*员免予*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内职务的违纪*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给予其撤销*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员,需要给予*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经下一级*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支部*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一级*组织报负责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被审查人所在*支部系负责审查的纪委下一级*组织的,由负责审查的纪委将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该*支部*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下同)以及未设立纪委的*的基层委员会审查的*员给予*纪处分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支部*员大会讨论给予其*纪处分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支部*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员*纪处分:
(一)案情涉密、敏感的;
(二)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三)违纪*员系县级以上各级*委管理的*员干部的;
(四)违纪*员所在的基层*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五)违纪*员所在*支部*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员人数未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员半数,不能及时召开*支部*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六)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委(*组)管理的*员的;
(七)*章和有关*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给予违纪*员开除*籍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有处分批准权的*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委管理的*员干部*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委组织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委组织部门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委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纪委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员*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委或者上级*组织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委(*组)意见。
被审查人所在*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组织的,前款规定中的被审查人所在*委(*组)是指归口领导、管理单位,或者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组织。
*组(*委)、*的工作机关、*和地方*委直属事业单位、由*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所在机关*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委)、机关*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在作出*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员*纪处分,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委审批的,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当召开纪委全体会议,下同)审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请这一级*委审议;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组织审批的,还须经同级*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于15日内呈报上一级纪委审查批准;*委应当及时审议处分事项,对处分意见分歧较大且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酝酿。
*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纪处理结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负责审查的纪委监委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备案;其中给予其*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委或者上级*组织审批的,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日内报请同级*委审议,至迟不晚于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前。
给予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纪处分,依照本规定须呈报上级*组织审批的,在报请同级*委审议前,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于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上级纪委沟通;上级纪委应当基于该书面情况报告载明的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上级纪委受理该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核,不受此前已反馈处理意见的限制。
第十八条 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治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经*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纪委常委会在*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地方各级*委、纪委全体会议对本级地方*委、纪委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本级*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分别参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追认须待对前三款所涉人员作出*纪处分决定后,在下一次相应*委员会、*纪委全体会议或者地方*委、纪委全体会议上进行。
前三款所涉人员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籍。**治局、地方*委常委会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的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无须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呈报同级*委或者上级*组织批准后作出*纪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按照程序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处分决定执行(含处分宣布)情况汇总呈报同级*委或者上级*组织。
第二十条 *组织批准的下列处分事项,应当在作出*纪处分决定后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备案:
(一)*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后,由*纪委报**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以下简称省级*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以下简称省级纪委)报*纪委备案;
(三)地方*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处分事项后,被处分人系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委备案的在职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地方纪委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四)地方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地方纪委报同级*委备案;其中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还须同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五)*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等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具有审批预备*员权限的同级*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委)、*的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备案;
(六)机关*委、机关纪委分别审议批准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组(*委)、*的工作机关备案;机关纪委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还须报机关*委备案。
前款规定中的备案工作,应当由负责报备的*组织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对在职*员干部已作出*纪处分决定的案件汇总报相应*组织。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支部*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基层*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的下一级*委(*组)审议批准。该*委(*组)同意按期恢复*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基层*委批准给予*员留*察看处分的,恢复*员权利由该基层*委批准,恢复*员权利决定由基层*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察看处分一年的*员,留*察看期满后,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的下一级*委(*组)审核认为其仍不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的决定。
*员在留*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籍,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在留*察看期间转移*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员组织关系的*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
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所在*支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基层*委直接审议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组织关系隶属于*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五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经过留*察看,恢复*员权利后,又发现其在留*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员权利决定的*组织撤销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
第三章 **以及各级*委(*组)处分批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给予*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治局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给予*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二)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对有关*的领导干部的处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地方*委全体会议期间,给予本级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经地方*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按照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由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在地方*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地方*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地方*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本级*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员干部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二)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级*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籍处分;
(三)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级纪委委员开除*籍处分;
(四)给予下一级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五)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副*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六)*章和有关*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级(不含直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地方*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
省级*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省级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负责审查的基层纪委审议并报请,具有审批预备*员权限的基层*委可以批准给予被审查人留*察看以下处分,但被审查人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除外。
*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县级地方*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基层*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员*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员开除*籍处分:
(一)下级*组织具有审批预备*员权限的;
(二)所在*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副厅局级以上的;
(三)上一级*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委的。
第三十条 *组(*委)、*的工作机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属于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员给予*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其中,*组(*委)会议、*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经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赞成为通过。
对未经*组(*委)会议、*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组(*委)、*的工作机关管理的人员中的*员给予*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机关纪委报机关*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组(*委)会议、*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和地方*委直属事业单位、由*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属于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员给予*纪处分,参照前两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
*和地方*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中,不属于*的工作机关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内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的工作机关行使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
第三十一条 *组(*委)、*的工作机关、*和地方*委直属事业单位、由*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本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所涉*和地方*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员*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员开除*籍处分:
(一)所在单位基层*委具有审批预备*员权限的;
(二)所在*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正县处级以上的;
(三)本级*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委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委领导下的行*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委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批准给予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员*纪处分。
实行行*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组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职责作用,经**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后,相应可以批准给予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员*纪处分。
事业单位未被赋予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统筹管理的,上级*组织可以批准给予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员*纪处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的*组织,不含*总支和*支部。
第四章 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
第三十三条 在*纪委全体会议期间,经*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作出给予*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纪委作出*纪处分决定。
在*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纪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纪委作出*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省部级以下(不含省部级)中管干部以及未明确行*级别的单位中的中管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省级*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省级纪委常委(不含*、副*,下同)、监委委员*纪处分;
(四)*章和有关*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第三十五条 *纪委办公会议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属单位的*员*纪处分;
(二)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的*员*纪处分;
(三)给予不是中管干部且已离职的*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的*员*纪处分。
前款第三项所涉人员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其离职后,且与其离职前在前款所涉单位担任的职务没有关联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在地方纪委全体会议期间,经地方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本级地方*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地方纪委作出*纪处分决定,其中系设区的市级以下纪委委员的还须按照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地方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地方纪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由地方纪委作出*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本级地方*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员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未经本级地方*委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本级地方*委管理的*员干部*纪处分;
(三)给予本级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给予下一级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副*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纪处分;
(七)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八)给予本级纪委管理的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的*员*纪处分;
(九)*章和有关*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地区纪委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纪委监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委员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基层纪委可以批准给予其审查的案件中的被审查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应当经同级*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报有处分批准权的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和县级纪委监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层*委,其同级纪委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员*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员开除*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组(*委)会议、*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组(*委)、*的工作机关管理的人员中的*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由机关纪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特殊情形
第四十条 违纪*员系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单位*组(*委)。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主管单位内设纪检组织征求主管单位*组(*委)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给予*员组织关系转入援派或者挂职单位,但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违纪*员干部*纪处分的,一般应当按照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与援派或者挂职期间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的,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但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按照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原单位意见。
给予上级*委委托下级*委管理的*员干部*纪处分的,下级*委、纪委可以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给予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员*纪处分,由其原所在*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该*组织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组织或者其上一级*组织办理。
给予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员和已停止*籍的*员*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给予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或者退休的*员干部*纪处分,一般按照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发生在离开公职岗位后,且与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离开公职岗位后又重新担任公职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违纪*员所在*组织予以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给予*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所辖社区(村)*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纪处分,按照*员组织隶属关系,由*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给予开除*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规定呈报派出*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前款规定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其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在职期间或者与在职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的,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纪处分的,可以按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相应*的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予以执行。对于受到留*察看处分的,由*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经其所在*支部*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请*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作出恢复其*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籍处分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纪处分决定的*组织;其中给予开除*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规定呈报派出*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给予*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乡镇(街道)*委和所辖村(社区)*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纪处分,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给予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安置的退役军官中的*员*纪处分,一般可以根据其退役前的职级或者军衔等级(适用于实行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改革后的退役军官,下同),由相应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退役前系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团职军官(上校、中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一般应当分别由省级纪委、设区的市级纪委负责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系营职以下军官(少校以下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由县级纪委负责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给予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或者自主择业方式安置且未被停发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中的*员*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县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拟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给予以复员方式退役的退役军官,以及采取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退休或者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中的*员*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退役军官、军士的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服役期间或者与服役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由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其退役前的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纪处分决定,抄告退役军官、军士组织关系所在地县级*委、纪委予以执行。
前款规定中的违纪行为由地方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审查的,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审查认为预备*员违犯*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员资格的,可以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按照程序延长一次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其预备*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员资格,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向预备*员所在*组织提出书面建议,预备*员所在*组织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交由预备*员所在*支部*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员权限的基层*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预备*员组织关系隶属于*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确定的权限,均系应当遵照的最低权限。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触犯刑律,是指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是指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对处分事宜进行审议、报批并按照程序作出*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监督执纪权限,是指按照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的规定,对涉嫌违纪*员有权行使监督执纪职责,有权对其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有权对其提出*纪处分建议或者按照程序作出*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四条 军队处分违纪*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由*军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纪委1983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处分违犯*纪的*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1987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纪的*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新华社
编辑:王丹文
校对:唐晓漫